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执28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腾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
西安腾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9日,西安腾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现申请人西安腾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02执28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