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惠阳楼宇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惠阳某某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5879号
原告: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4-402-1。
法定代表人:王宏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薇,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俊飞,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聪,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