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587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4-402-1。
法定代表人:王宏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薇,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俊飞,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聪,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