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49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4-4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87411N
法定代表人:王宏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雅丽,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轶,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609-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98741443C
法定代表人:蔡广,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阳***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津0103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49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智君
审判员 李 治
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