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弘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宝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980号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智格豪城8幢8号二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谢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尧,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城皇庙路。
法定代表人:包卫民。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