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花楼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财保123号
申请人:杭州***花楼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3322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梅花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陆凤成。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1827X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城皇庙路。
法定代表人:包卫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花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773968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1773968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宸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雨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