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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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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49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张珏,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城皇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1827XG。
法定代表人:包卫民。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国华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