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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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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96号
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M92D1U,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经营者:柳林仁,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浙江杭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1827XG,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城皇庙路。
法定代表人:包卫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田甜,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田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田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茹华丽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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