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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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787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区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区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城皇庙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浏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计算),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