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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666号 原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大院里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城皇庙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681元,合计1706元,由原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