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572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永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西路嘉和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588T。
法定代表人:王天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祝继群,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谢泽耀,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朱壮壮,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永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祝继群、谢泽耀、朱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钱 峰
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孙灵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