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董事长。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1344F。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经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董事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18/D-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9095XU。
法定代表人:郭进喜,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永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西路嘉和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588T。
法定代表人:王天兵,执行董事。
被告:淮南市群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66M80。
法定代表人:胡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朱青,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群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