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对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157号

原告:**对,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董事长。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1344F。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经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董事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18/D-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9095XU。

法定代表人:郭进喜,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永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西路嘉和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588T。

法定代表人:王天兵,执行董事。

被告:淮南市群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66M80。

法定代表人:胡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朱青,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对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群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对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对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