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康医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8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丁路1433号三层、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909225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浙G×××××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87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