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3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丁路143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康医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1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钱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