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1091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一屯北富兴牧业小区6-003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贺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一小区6号楼3门301室。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卡号为6222600370001356059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卡号为6222600370001356059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耿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