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574号
原告: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城城,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诉来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原告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