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二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以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杨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城城,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50元,山东致合必拓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秀明
审 判 员 李 敏
审 判 员 孙国臻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潇雅
书 记 员 卢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