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320号
原告:林素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
原告林素强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林素强负担。
审判员 郑晓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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