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5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木制品定制款项(含门框、门页等)273220元及利息损失。由于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9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住房公积金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居委会邮寄了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包括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30570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570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祥猛
审 判 员 曹 慧
审 判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