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134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
负责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39931698U。
法定代表人:曾仁佩。
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617370699。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
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4楼A座,注册号:330300000007583。
法定代表人:徐礼渊。
被执行人: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7623855XR。
法定代表人:曾昆。
被执行人:温州市金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维富玩具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59689427C。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196665J。
法定代表人:陈辉。
被执行人:曾仁佩,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曾仁林,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刘小丽,女,汉族,195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金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仁佩、曾仁林、刘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0468113.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金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仁佩、曾仁林、刘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向浙江省各主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各主要金融机构、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公安厅(户籍、车辆、出入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各主要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互联网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持有不动产情况,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室房地产(2017年10月17日已被瓯海法院处置);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大厦××室××(已××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抵押金额342万元);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大厦××室房地产(2018年1月3日已被瓯海法院处置);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大厦××室房地产(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抵押金额235.3万元);坐落于温州市××学院××花园××室房地产(2017年10月17日已被瓯海法院处置);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顺县××××房地产;坐落于泰顺县××××房地产;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顺县××公寓××单元××室;A5幢一单元1102室;A6幢二单元1103室;B4幢一单元1101室;B5幢二单元1103室;B6幢一单元1101室;B7幢二单元904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顺县××××房地产;坐落于泰顺县××××房地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曾仁佩、刘小丽名下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房产;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房产中属于曾仁佩、刘小丽的份额;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房地产;坐落于泰顺县××××房地产;坐落于泰顺县××××房地产;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村坑底××号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泰顺县××村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泰顺县××××号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曾仁林名下坐落于泰顺县××××号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泰顺县××村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泰顺县××下察溪××桥博物××、××、××、2-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中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0235-X)51%股权(认缴出资额1105.68万元);泰顺县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9783-3)30%股权(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浙江立信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2654-6)51%股权(认缴出资额259.08万元);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3706-9)80%股权(认缴出资额1744万元);浙江长圣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95REK-2)100%股权(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广泰温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5420-8)80%股权(认缴出资额12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泰顺县元盛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AR8LC-0)90%股权(认缴出资额9万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预留的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8号地块项目质量保证金。综上,本院已处置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顺县××公寓××单元××室;A5幢一单元1102室;A6幢二单元1103室;B4幢一单元1101室;B5幢二单元1103室;B6幢一单元1101室;B7幢二单元904室房地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支付的费用后,剩余执行款6351873.96元已汇至你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另,本院向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询问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泰顺县××下察溪××桥博物××、××、××、2-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回函称因被执行人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缴清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因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故导致无法办理上述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转移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相应转移登记。故暂无法处置该抵押物。除此之外,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金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仁佩、曾仁林、刘小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九廊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金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仁佩、曾仁林、刘小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1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成荣
审 判 员 林彩霞
审 判 员 官昌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