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2742号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1元,退还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志翔
书记员 汪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