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2民初9731号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均在黄山市屯溪区。本案应由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沈文江
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