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163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代理人:施霁,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19666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兴市中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名品商贸中心1幢十二层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8267993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内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嘉兴市中凰置业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此,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锡荣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