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卢怀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昌,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勤,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江苏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申请执行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淮中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1.被告华盛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通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2014年9月25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3月15日前给付33万元,如被告华盛公司逾期不能支付,则应向原告通源公司承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2015年5月15日前被告华盛公司向原告通源公司支付287万元。如被告华盛公司逾期不能支付,则应向原告通源公司承担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逾期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81017元,减半收取40508.5元,由原告通源公司负担20254.25元,被告华盛公司负担20254.25元(该款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通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通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首次立案执行,执行到位华盛公司170.7万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卢勤支付120万元后未再履行该协议。2017年5月15日,本案恢复执行,处置了**、朱兰兰名下位于盱眙县国贸商城J楼104室房地产,成交价为320万元,扣除优先受偿债权、相关税费及执行费29622.68元,拨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含评估费15000元),后终结执行。2021年3月16日,本案再次恢复执行,于2021年12月18日拍卖华盛公司所有的网签在案外人郭云云名下的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大道92号帝景国际33号楼113、114、115、116、117、118室房地产,成交价总计2897028元,其中含装饰装修款107500元、过户产生的税费523689.6、评估费21900元。另,执行案涉房产承租户租金9400元。综合三次执行程序,扣除优先受偿债权、房产评估费、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房屋装饰装修款,共计执行到位5974961.08元。按比例产生执行费57274.81元,其中第一次恢复执行程序扣除执行费29622.68元,本次扣除执行费27652.13元。2022年1月17日,通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中自愿处分其权利。经审查,通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汪 青
审 判 员 吴淮清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建建
书 记 员 潘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