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某某与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52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68263764Q,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信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1220798F,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东方都市9幢A108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计3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赵玉明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