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52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68263764Q,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信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1220798F,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东方都市9幢A108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与被申请人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苏0830民初352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工业开发区新海大道32号办公楼一幢及3#厂房一幢,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王**振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振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工业开发区新海大道32号办公楼一幢及3#厂房一幢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赵玉明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