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东方都市9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东方都市9幢A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4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盱眙县仅有注册地,已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2、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黄国华、***、***、***均在浙江省瑞安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已经没有人员和资料,人员和资料主要集中在浙江省瑞安市,如果在瑞安市审理更有利于本案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方便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参与诉讼。综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盱眙县,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由争议工程所在地的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罗 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