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128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常福路A座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7095845J。

法定代表人:欧阳东球。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236001。

法定代表人:李叶敬。

原告佛山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92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建设开发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23480.83元,并从2009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0895.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40.88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建设开发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052905.7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2905.78元后余203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路××号××楼的41处房产(详见附表),本院已分别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以人民币1041.4万元、834万元对上述41处房产进行合并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最后一次流拍价进行以物抵债,并申请中止对该41处房产的变卖程序。另外,××楼41处房产的承租人已向本院缴存租金59969.66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路××花园××座××号之××的房产(产权证号:17××29)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14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路××花园××座××号之××的房产(产权证号:03××02)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5.9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拍卖上述房产得执行款19.9万元。上述变现款19.9万元扣除执行费2885元、拍卖服务费3000元后,余款1931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路××号房产(产权证号:03××14),经申请人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确认上述房产实际权属人为案外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且不处置该房产。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路(产权证号39××52)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村××的房产(产权证号42××69)。因有案外人对上述两处房产的处置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两处房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43处房产予以查封(除申请人同意解封的××路××号及已拍卖的××花园××座××号之××、××花园××座××号之××房产外),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具体房产信息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期限通知书)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11875.4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5790.78元、拍卖服务费3000元后余2283084.66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21999774.6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流拍但未进入变卖的41处房产、已拍卖变现的2处房产及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的3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128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建设开发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贤涛

审判员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