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9民初1908号
原告:蒋新忠,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静,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天霖公司和王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王长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马淑勇,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沙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忠与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王静、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新忠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天霖实业有限公司、王静、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淑勇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8.43元,邮寄送达费260元,合计318.4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孙文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