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04民初198号
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与被告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江东
书记员 凌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