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9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齐盛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出的(2019)新0109民特2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特24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万紫千红建安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51183元(其中案款569281.8元、执行费809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国庆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