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盛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滦县盛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9110号
申请执行人滦县盛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滦民初字第028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相当于1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