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874号
 
原告:陕西燕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君,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陕西燕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燕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燕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1546.5元,其余1546.5元由原告陕西燕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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