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24民初23号



原告: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7.38元,减半收取8,628.69元,由原告陕西顺阳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学 英

审 判 员 李  盾

人民陪审员 尼  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