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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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1442号
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煤炭大厦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勇,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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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书鸿,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7号杰信花园2号楼1单元906房。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王学峰,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学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告协商处理本案,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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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光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尚毓
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