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849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4849号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162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超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