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1民初1547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海英,杭州市江干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14号大街1号1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9232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文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