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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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峰,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4号大街1号1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92328X。
法定代表人:赵文勇。
原告***与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洁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叶鉴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