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1民初2520号
原告:***,男,***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大街1号1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92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田金良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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