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成泽建设有限公司

***与***、唐山成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男,宽城满族自治县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唐山成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S4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成,男,职务:总经理。

***与***、唐山成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的过程中,张有民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文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