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新村****凤凰路**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66161564。
法定代表人:董凤贤。
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住所地湖州市湖州白鱼潭路****码792093910。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
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广,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楼**51754482。
法定代表人:耿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连带债权金额为13083584元。2、关于775.56吨H型钢管租金本息确认为450445.25元。3、关于剩余H型钢管的后续租金问题,从2020年7月15日至通知申请人拔除剩余H型钢管之日止,期间按每天每吨4.8元计算,由被执行人协调施工总承包承担。申请人接到拔除剩余H型钢管的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取走,相应租金应于全部拔除H型钢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予支付,则由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所涉H型钢管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租金,由申请人通过诉讼方式处理。5、被执行人在付款室按序提供优先债权待遇,申请人承诺对被执行人的悦星广场复建开发工程予以支持,不得妨碍工程建设销售。6、被执行人承诺在悦星工厂预售3个月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付清。7、双方确认还款方式为60%为现金,40%为商铺,价格按照正常销售价格按全额现金支付优惠政策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浙0591执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震威
审判员 马俊骏
审判员 王晓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