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2执38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开发区凤凰新村212-1幢底层凤凰路619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董凤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黄庆昌,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庆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522执3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锦翔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章俊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