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3财保11号

申请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开发区凤凰新村****凤凰路619店面。

法定代表人:董凤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湖州市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长兴县。

申请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20元,由申请人湖州金柱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