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纵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9民初344号
原告: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迎旭东街戎子会馆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
原告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5元,由原告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国民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