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纵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纵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9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纵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乡宁县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法定代表人:陈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8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山西纵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的(2019)晋1029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纵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413.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8.72元。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940.33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宁平
审 判 员 杜吉宁
审 判 员 刘久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姣姣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