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839号
原告:阿苏***,女,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89号时代天街A栋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阿苏***与被告湖北众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阿苏***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苏***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