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苏***、湖北众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839号 原告:阿苏***,女,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89号时代天街A栋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阿苏***与被告湖北众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阿苏***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苏***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