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410号
原告:代堂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荆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双港二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代堂建与被告荆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堂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堂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2.5元,由原告代堂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