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民终2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阳市龙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5)豫05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龙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分别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龙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龙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由河南省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37元、安阳市龙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