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民初98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栖霞市人,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庄村40号。
身份证号码:370628196806111712。
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岩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25553831806。
法定代表人:李祥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勇,男1979年12月6日生,满族,桓仁县人,被告职员,住所地辽宁省桓仁县桓仁镇长江大街80栋2-5-2。
身份证号码:210522197912064119。
原告***与被告王辽宁华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已履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晶